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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

發(fā)布時間:2001-09-04 瀏覽次數(shù):96次 關閉 字體大?。骸?a href="javascript:doZoom(18)">大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已經(jīng)2001年8月23日建設部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以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俞正聲                 
                                     二○○一年九月四日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關機構,負責本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nèi)道路照明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廠(礦)或者其他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應當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裝及施工質(zhì)量標準;
 ?。ǘ┨峁┍匾木S修、運行條件。”
  三、將第十二條中“住宅小區(qū)和舊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綜合開發(fā)計劃”修改為“住宅小區(qū)和舊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同步建設”。
  四、刪除第十七條。
  五、刪除第二十二條中的“或者授權的管理機構”、“沒收違章用電設備”;明確“并可處以1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刪除第二十四條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diào)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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