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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的修改

發(fā)布時間:2013-05-27 瀏覽次數(shù):16396次 關閉 字體大?。骸?a href="javascript:doZoom(18)">大

 ?。ㄒ唬┫嚓P規(guī)章條文內(nèi)容的刪除
  1 .刪除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 刪除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是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投標文件有效期”,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相互串通報價”,刪除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中的“作廢標處理或被”和第四項中的“或者界定為廢標”,刪除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ǘ┫嚓P引用法律法規(guī)條文序號的修改
  2 .將第一條中的“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修改為“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3 .將第三十二條中的“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修改為“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
  4 .將第五十六條中的“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修改為“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
 ?。ㄈ┫嚓P規(guī)章條文內(nèi)容的修改
  5 .將第四條修改為“按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的勘察設計可以不進行招標:(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販、需要使用農(nóng)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二)主要工藝、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勘察、設計;(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jīng)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勘察、設計;(五)技術復雜或?qū)I(yè)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六)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七)國家規(guī)定其他特殊情形”。
  6 .將第六條中的“各級發(fā)展計劃、經(jīng)貿(mào)、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chǎn)業(yè)(通信、電子)、水利、民航、廣電等部門”修改為“各級發(fā)展改革、工業(yè)和信息化、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廣電、民航等部門”。
  7 .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招標人不得利用前款規(guī)定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前款規(guī)定規(guī)避招標”。
  8 .將第九條修改為“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招標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招標人已經(jīng)依法成立;(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xù)的,已經(jīng)審批、核準或者備案;(三)勘察設計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jīng)落實;(四)所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經(jīng)收集完成;(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9 .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進行邀請招標:(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huán)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10 .將第十二條中的“按招標公告”修改為“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 “五個工作日”修改為“五日”。
  11 .將第十五條第三款中的“補償編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修改為“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
  12 .將第二十二條中的“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修改為“按照招標文件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
  13 .將第二十四條中的“一般不超過勘察設計費投標報價的百分之二”修改為“不得超過勘察設計估算費用的百分之二”。
  14 .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撤銷其投標文件,否則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15 .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修改為“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但招標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6 .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一)未經(jīng)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二)投標報價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勘察設計取費標準,或者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三)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zhì)性要求和條件”。
  17.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投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一)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二)與其他投標人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三)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四)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五)以聯(lián)合體形式投標,未提交共同投標協(xié)議;(六)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18 .將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第二款修改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第三款修改為“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19 .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招標人應在接到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nèi)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20 .將第四十二條中的“在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修改為“在投標有效期內(nèi)并在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
  21 .將第四十四條中的“五個工作日”修改為“五日”, “退還投標保證金”修改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2 .將第四十六條中的“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完成”修改為“在投標有效期內(nèi)完成”。
  23 .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廢標情況’,修改為“否決投標情況”。
  24 .將第四十八條中的“在下列情況下,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修改為“在下列情況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25 .將第四十九條中的“政府審批的項目,報經(jīng)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修改為“政府審批、核準的項目,報經(jīng)原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
  26 .將第五十條修改為“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guī)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一)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guī)定在指定媒介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二)在不同媒介發(fā)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nèi)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27 .將五十一條修改為“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fā)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8 .將第五十四條修改為“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nèi)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一)不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二)應當回避而不回避;(三)擅離職守;(四)私下接觸投標人;(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29 .將第五十五條修改為“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ㄋ模┫嚓P規(guī)章條文內(nèi)容的增加
  30 .增加第十一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作出認定”。
  31 .增加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nèi)投標單位,以現(xiàn)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32 .增加第二十七條第三款“招標人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lián)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lián)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33 .增加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34 .增加第四十條第四款“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35 .增加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guī)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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